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某医院未按规定自行监测案

2023 . 10 . 07
据安阳环境:
某医院未按规定自行监测案
典型意义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及时掌握本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升自身环境管理能力。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北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医院2020年7月17日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水应进行自行监测,监测因子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监测频次为: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1周监测1次、粪大肠菌群1月监测1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为1季度监测1次。现场检查时该医院无自行监测报告和自行监测记录。经调查核实,该医院自2020年7月份领取排污许可证以来,未开展废水自行监测,已构成环境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违法行为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以上事实有该医院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020年度执行报告、2021年第1季度执行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查处情况
1、裁量标准参照分析建议:
经调取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该企业自2020年7月17日申领排污许可证,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废水应监测,但未监测,已构成环境违法;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该企业未营业不产生水污染物无法进行废水监测,因此认定该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中第三条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之规定,对该企业的裁量标准参照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的《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自行监测的主体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监测要求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明确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二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的目的是通过监测掌握企业的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排污单位应提高意识,按照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守法经营,绿色发展。

来源:腾讯网(仅供分享交流不作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和原作者出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