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在各个行业全面展开,一经查处,行政处罚普遍较重,医疗卫生领域亦是如此。鉴于此,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输入关键词“医院”“生态环境局”“2022”,可检索案例102件,经整理有效案例88件,具体整理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医院分布
从图1可知,公立医院有34件,民营医院有54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8.63%、61.36%。虽然民营医院行政处罚案件数高于公立医院,但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均应在环保行政监管方面引起重视。
2、违法行为
表1 医疗机构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从表1可知,医疗机构环保行政处罚常用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其中,排名前十位的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高频法条如下表2。
同时,从表1也可知,行政处罚额度较高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超标、未自行监测)、辐射安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设备设施未重新申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废物(未制定管理计划、未按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处置、未建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88例行政处罚案件中,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最高罚款为60万元,排污超标行政处罚多为10万元,而最高罚款为38.6万元,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最高罚款为28万元,危险废物案件中因未对化粪池污泥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罚款最高为36.38万。
二、行政处罚类型分析
从图2可知,88例医疗机构环保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要涉及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类行政处罚。
首先,88例行政处罚案件以罚款为主,有81件,占总案件数的92.05%,且其中有9例案件也涉及没收违法所得,而部分案件行政罚款金额与违法所得金额相关,如C型臂机装置在未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而受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5元并对未备案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其次,不予行政处罚的3件,有2件涉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超标,且均发生于深圳,并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订)》规定及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考虑与地区立法权和发展实际有关。另一件涉及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考虑与违法行为轻微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有关,即践行首违不罚的立法要旨。同时,也与该医院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而且整改态度积极且为支持全市疫情防控而承担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从而被免于处罚。
再次,3例警告案件,涉及的医院均因未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而受到警告处罚。
最后,虽然88例环保行政处罚案件中,并未涵盖行政处罚全部类型,但相关责任条款涉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内容。且部分案件实行双罚制,即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均受到行政处罚,例如,某医院DSA应用项目于2016年7月份开始安装,9月份安装完毕,2017年2月份投入使用,未依法获得环评审批;DSA应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设,但未经验收;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于2022年1月15日被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处人民币340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8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648元,共计49.4648万元。该案中,涉事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受到了行政处罚,而案件所涉建设项目存在三类违法行为,并受到不同法律规定约束,故在实务中需对环保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体系化理解和适用。
三、规范建议
(一)转变观念,高度重视院内环保工作。
从立法角度看,环保相关法律规范在近几年不断得到修订和完善,加上环保行政监管政策相继实施,医疗机构涉及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医疗设备,特别是与放射相关的装置和设备以及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均面临环境保护强监管态势,而实践中,公立医院因环保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并不少见。鉴于医院高质量发展需要和内部风险控制避免或降低损失目的,应转变管理理念,高度重视院内环保工作。
(二)依法治院,加强院内环保合规建设。
依法治院,是我国依法治国精神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具体延伸或表现,而医疗机构合规建设便是依法治院理念的集中体现,环保是医疗机构院内合规建设的重要一环,与其医疗服务活动相辅相成,是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从医疗机构环保合规建设角度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加强环保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可邀请环保行政执法专家、法律顾问或律师来院或线上培训,对院内环保合规建设提供专业指导,防范相关法律风险。(2)建立环保合规体系,完善相关工作流程,特别是周期性管理,同时,纳入相关科室或部门绩效或年终述职考核。(3)设立专门工作小组,统筹院内环保工作,将办公室设在相关的职能科室,避免没有统筹主体或职责交叉,出现推诿或遗漏相关重要事项,导致医院管理混乱造成医院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在明确岗位职责或定责到人,包括岗位职责和行政责任。(4)完善院内环保管理制度,可结合业务场景,根据环保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如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影像以及建设项目,部分项目属于周期性管理,需按规定在开工建设或使用前取得许可或验收合格手续,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自查或监测,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按时提交执行报告等。(5)建立环保管理台账,形成专项档案,妥善保管纸质材料,做好电子备份。
(作者:刘春林律师,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