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2021年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按照典型案例发布制度,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5日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10件,2021年7月16日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10件,现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共10件,涉及水、大气、固危废、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畜禽养殖污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6个方面突出环境问题,包括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运危废、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跨省转移固体废物、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9种类型,由执法总队和黔江、沙坪坝、南岸、合川、大足、璧山、荣昌、忠县等9个区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
据悉,重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进一步深化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倒逼企业自觉守法,多措并举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切实提升执法效能,保持战略定力,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是,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前五个。(摘取医院污水案例)
【案例二】
黔江丽人妇产医院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运废药物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8日,黔江丽人妇产医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联单,擅自于2021年4月20日将废药物、药品(HW03)共34.2Kg交由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转运至重庆睿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查处情况】
2021年4月28日,重庆市黔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黔江丽人妇产医院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联单,于2021年4月20日将废药物、药品(HW03)共34.2Kg交由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转运至重庆睿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黔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医院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另案处理,并将重庆睿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线索移交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一是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导致单位共同违法。转移、运输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废转移联单,本案是一起因危废产生单位未认真履行危废管理制度主体责任,继而导致危险废物被非法转移、非法运输、非法收集的典型案例。本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存在非法处置、运输和收集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法律宣传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执法要在日常监管中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规范合理地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危险废物只有具有相应资质才能运输、收集,否则随时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固危废产生、运输、暂存、处置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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