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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医疗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监管法律解读

2023 . 05 . 22

2020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扩散传播。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规定,对医疗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流程、监管标准、监管依据等进行解读。


一、任何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责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的规定,城镇污水应当经配套管网收集后集中处理。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不管是居民生活污水还是医疗污水,都要经城市排水系统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再排入水体。

同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的规定,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相应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也应对出水水质负责。

二、医疗污水监测标准比一般排污单位要求更高,在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之前需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由于医疗机构的特性,医疗污水在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前需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此外,包括医疗污水在内的所有经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出的污水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重金属等19项,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2、《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综合污水排放按本标准执行。控制项目包括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PH、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等。标准对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提出了更高的处理要求,例如对粪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进行更严格的规定。

三、排污单位法律责任明确具体,一旦违反将受到10-100万元的行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污水处理厂自行检测报送,否则将受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并应自行检测进出水水质向有关部门报送。

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同样负有监管责任。

2、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将会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送给公安机关。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不按规定自行监测以及未正常运行监测设备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将被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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