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担责精准对症环保困局 环境污染治理更进一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向着有效破解生态环境“公地悲剧”困局的制度创新迈出重要的一大步。
一直以来,面对生态环境损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长期存在,造成“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尴尬境地。作为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通过货币化的形式实现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是解决长期困扰环境治理难题,使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摆脱“公地悲剧”。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方案》明确,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方案》强化“磋商前置”程序,这是对试点方案的一个重要补充。
《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在实践中,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是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地市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将权利主体拓宽至地市级政府,赋予其新的职权,将有助于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党政领导生态环保责任制,给予地方政府工作“抓手”,调动其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方案》还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方案》印发实施后,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
《方案》要求,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赔偿范围包括污染清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功能阶段性损失和永久性损害补偿,以及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其他相关费用。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同时也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
《方案》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方案》印发实施后,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据环保部负责人介绍,两年来,7个省(市)印发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关配套管理文件75项。
下一步环保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时限,配备专门队伍,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但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