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试点分“三步走” 生态损害“明码”必究
企业排污要缴税,生态损害也要赔偿,与环保税同步生效的还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照“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2018年,也就是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2020年力争初步建立制度框架。
如果说,收税是为了倒逼企业绿色转型,那么赔偿则是将“污染就要付出代价”写进了律法,杜绝走“旁门左道”的情况。同时,从“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中脱离出来也离不开顶层设计的支持。
虽然还是“试行”,但是这仍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入了新阶段。在推动改革的过程中,这是一个重要的节点,环保部明确,将协同有关部门“分三步走”,重点处理好“纵横”关系,依法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2018年1月9日,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在视频会议上表示,各地改革进展将被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畴。同时,环保部还将加强相关技术保障,完善损害鉴定评估体系,编制标准规范,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推动解决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海洋生态损害司法解释,明确索赔主体,收紧我国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追责。而且,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做了一系列详细要求,针对赔偿范围也有了细则。
对此,业界人士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仅要从“严”处理生态破坏案件,也要更无缝衔接公益诉讼。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教授称,两者适用范围实际上市有重合的。这不是单纯的“社会公益优先,还是国家公益优先”的问题,与其做选择题,不如做综合分析题。
在张梓太教授看来,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衔接能够发挥出“1+1>2”的优势。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来说,配套体系的建立也非常重要,无论是损害鉴定评估体系还是公益诉讼体系,都将成为污染追责背后有力的支撑点。
当然,目前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否认地方试点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贵州司法确认和公证适用探索;山东湖南专户管理模式探索;吉林省回访制度探索等,都在切实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时至今日,我国在环境保护层面上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事前预防、事中保护、事后处置等一系列联动框架,全方位堵截生态污染行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将铸成另一道防护网,为“绿水青山”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