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某医院超标排放污水免予处罚案
轻微免罚案例
典型意义:
通过实施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不仅可以减少行政相对人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避免行政相对人因轻微违法背上“信用污点”,影响后续发展,更能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助推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典型案例二:濮阳市华龙区某医院超标排放污水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9日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市监控中心交办的一期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显示华龙区一家医院2022年12月18日排放的污水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通过现场查看该医院在线监控站房工况机内历史监测数据,翻阅该院在线运维记录及视频监控画面得知2022年12月18日该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污水通过明渠外排,当日超标数据为实测数据,超标行为属实。
查处情况: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经执法人员详细调查后得知该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在污水超标排放期间因感染新冠病毒没有及时到站进行运维,得知污水超标情况后到达现场发现超标的原因为污水处理设施风机跳闸所致,运维人员随即推闸启动风机工作,水质逐步恢复正常,该单位污水非直接排放外环境,污水经处理后经城市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鉴于该医院的行为未对外环境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并积极整改,加之疫情因素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医院免予行政处罚,于2023年2月16日对该医院下达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本案中医院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扎实、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按照《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和《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文件要求,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推行柔性执法,彰显执法温度,避免“一刀切”。通过给予首次发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主体主动纠正的机会,给市场主体一定纠错的空间,最大程度减少对违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濮阳市生态环境部门也会进一步加强对违法主体的监管,引导其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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