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生态环境局通报某医院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年3月1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控制的责任范围、规定时间内执行的法律义务,为企业守法和行政部门执法提供了具体支撑。在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了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信息内容,包含了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口设置及规范化管理要求,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具体要求,明确了排污单位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义务。
2023年1月开始
成都市金牛生态环境局开展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1月18日,执法人员对成都市金牛区某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为一家骨科专科性医院,2007年建成并投入运行至今,运行中会产生废水、医疗废物等污染物,主要以添加次氯酸钠的方式处理废水,排放的废水中包含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等因子。
2020年7月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制作了该医院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101066604669****),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其《排污许可证》(副本)对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手工监测频次的要求都是一周一次。在2022年7月至9月期间,该医院没有按照每周一次的频率对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进行采样监测,仅仅按照每月一次的频率对其排放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进行了监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针对该医院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间没有按照每周一次的频率对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进行采样监测,1月18日,我局立即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由于该医院初次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完成整改,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十一项规定: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决定对成都市金牛区某医院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医院负责人进行教育。
《排污许可证》中的每一项具体义务 企业应该按时履行、全面遵守 做到不以“事小”而不为 成都市金牛生态环境局在行政处罚中 对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企业 充分给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 同时,严格遵守不予处罚的法定范围 不擅自扩大免处情形
来源:金牛生态环境(仅供分享交流不作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和原作者出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