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启动第三次修改
继《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已纳入全国人大的修法日程。
在近日召开的由全国人大主办的“纪念《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昌智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前我国面临的水污染严峻形势,再一次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到了议事日程。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座谈会上进一步指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已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前期研究工作。
这将是《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改。公开资料显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4年,已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全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59.6%的水质较差甚至极差。全国9个重要海湾中,7个水质差或极差。污染物排放远超环境容量,水污染治理任务艰巨。”在座谈会上,环保部副部长翟青介绍。
污染物排放远超环境容量
污染物需再削减30%~50%以上
陈昌智介绍,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农村有近3亿人口饮水不安全,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更为严峻的是我国的水资源利用仍然不合理,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污染物排放远超环境容量,污染治理任务艰巨。“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欠账仍然较多等问题,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仍然过大,造成不少地区环境容量超载。据国内有关专家测算,目前的污染物要再削减30%~50%以上,水环境才会有明显的改善。”
翟青介绍。翟青同时也指出,水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仍有近十分之一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劣于Ⅴ类,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据国土资源部调查,全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59.6%水质较差甚至极差。”
“为什么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30年还会出现这些现象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没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钱易分析。
钱易指出, 长期以来,很多地方领导关注的首要问题仍是GDP的增长,发展模式还很粗放,对环保工作是“讲得多,做得少”,“软的多,硬的少”,往往是GDP增长指标超额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差距甚大,没有完成环境保护目标。
“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有些工业企业公然说,‘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因此违法排污现象十分普遍。这首先说明了这些企业家法律意识的淡薄,环保觉悟的低下,同时也说明了法律制定和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钱易称。
钱易强调,执法也很需要改进。“现在的主要执法力量是中央到地方的环保管理部门和人大环资委,但打开机器欢迎,关掉机器欢送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和人大的执法人员毕竟很难对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中国进行经常的全面的检查和监督。
”强化法律责任机制
加大对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的惩罚力度。
因此,应加快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治》,扭转我国水污染严峻形势。
陈昌智分析,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明确各方面责任上还不完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法律规定也存在缺陷,应当予以修改补充。《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为水污染防治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创造了条件、提出了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要确保水环境良好和饮用水安全是最终目标。”钱易介绍,一定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严禁各类污染源的排放,加大对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的惩罚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的安全。
"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钱易特别指出,为了控制农业和农村的面源污染,应大力推广建设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的用量,使用沼气池处理并利用人、畜粪便和其他有机废料,生产能源和有机肥料。
钱易认为,水污染防治应把源头控制、减少排放放在首要地位。“我国已经颁布《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多年,应加强执法力度,重视执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全国人大环资委要提前介入法律的修改工作,希望国务院尽快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环境保护法做好衔接。”陈昌智表示。
对此,翟青表示,环保部将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
翟青还提出了水污染防治的未来思路,即抓两头、带中间,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大江大河和小河小沟并重,良好水体保护优先,确保饮用水安全,集中力量治理劣Ⅴ类水体,特别是要消灭一批影响范围广、公众关注高的城镇黑臭水体,带动其他水体水质改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