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预审)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预审。
二、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8号主席令,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修订同日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
三、申办地点
市环保局工业处。
四、申办条件
申请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五条所规定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申办领取及提交材料
(一)领取材料
《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四川省环保厅网站下载)。
(二)提交材料
1、所在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正式行文);
2、填写详实的《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运输工具相关文件;
4、经营危险废物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5、经营废有机溶剂和废矿物油等易燃易爆废物的,应提供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6、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8、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与处置企业的处置合同。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所在地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同意申办的,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市环保局污防处,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完成:
1、审核提交材料;
2、组织现场踏勘(由局分管领导带队,污防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3、形成初审意见(根据专家意见,同意办理即拟文上报省环保厅,不同意则拟文通知申办单位,并说明原因)。
七、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重新申办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八、换发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的,持证单位应在证件到期前2个月提出换发申请,办理时限为受理机关自接到符合要求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环保局工业处:028-61886710
投诉电话: 028-61885227
市环保局网址:www.cdepb.gov.cn